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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被告人辩护案例,从轻处罚

  被告人刘某某,男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于2021年1月15日被公安局抓获归案,同日被某地刑事拘留,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于2021年1月28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,2021年1月29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
  案情经过

  被告人刘某某与赵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某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判决,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赵某1180000元及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某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通知刘某某执行上述判决义务,并申报财产。刘某某既不履行又不申报财产,并于2017年将其占有使用的赵某1名下的一辆吉利帝豪小轿车私自转卖。2019年10月25日,赵某1控告刘某某转移财产,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。2020年5月30日,刘某某通过微信转予赵某2(赵某1姐姐)5000元。另查明,民事判决生效后,被告人刘某某长期使用其妻子马某建设银行银行卡,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,刘某某将自己微信上大量钱财提取至该银行卡账号,另该银行卡有高额的收入。

  律师介入

  辩护律师介入之后,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,审阅案件材料,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:

  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

  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依法可从宽处理。

  刘某某系初犯,在本案判决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,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,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,可酌情从宽处罚。

  判决结果

  某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认真审查,参考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,最终做出判决:

 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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