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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辩护案例,从轻处罚

  被告人刘某某,男。因涉嫌交通肇事,于20xx年xx月xx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;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,于20xx年xx月xx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,同日被公安局逮捕。

  案情经过

  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,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镇xx村时,与被害人春某1及其孙女春某2发生碰撞,造成春某1、春某2受伤,春某2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。事故发生后,郭红彬在得知他人报警后,在现场等候处理,在被交警带回交巡防大队后,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。

  律师介入

  辩护律师介入之后,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,审阅案件材料,提出了被告人主动投案,有自首情节;被告人系过失犯罪,初犯、偶犯,当庭自愿认罪,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,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。

  判决结果

  某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认真审查,参考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,最终做出判决:

 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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