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辩护案例
被告人:张某,男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某地公安局取保候审,20xx年xx月xx日被监视居住,同年xx月xx日经本院决定逮捕。
案情经过
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,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豫L×××**号小型面包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与xx路交叉口西30米处时,与同向行驶的胡xx驾驶的红色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,后载庞xx、徐xx,造成双方车辆损坏、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。经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,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/100ml。经某交警支队第二执勤大队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。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请求依法判处。
律师介入
辩护律师介入之后,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,审阅案件材料,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:
1、张某有自首情节;2、被害人存在过错;4、张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,犯罪情节较轻,主观恶性不大,系初犯、偶犯且当庭认罪,建议从轻处罚。
判决结果
某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认真审查,参考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,最终做出判决:
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

